免税和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应纳税额的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免税,信用,退款”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商品的销项税-(当期所有进项税额=当期不可抵扣或可退还的税款)上期未完全抵扣的进项税额
1.如果当前应付税款小于零,则在月底进行以下会计输入:
按:应付增值税-未缴增值税
贷款: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为转出而多付的增值税)
2.如果当前期间的应付税款大于零,则该月不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应交增值税额(未支付转让增值税)
贷款:应纳税额-未付增值税
免税,贷方和退款的会计处理
出口企业的免税和退税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在获得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免税,抵免和退款通知书》后,根据《免税,抵免和退款通知书》中批准的编号进行会计处理;应当核算《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抵免,退税汇总表》中申报的编号。分别介绍以下两种方法。
1.根据批准的免税和可退还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不进行会计处理。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免税,抵免和退税通知书》后,请根据批准的退税,免税和抵免额进行以下会计核算:
借款:应收增值税补贴(批准退税)
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额减去对国内产品应缴的增值税额)(即批准的免税额)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2.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退款和退款”税收摘要申报表”,采用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当1)声明的退税金额等于0、声明的免税金额大于0时,请输入以下会计核算:
借款:应纳增值税(出口减去国内产品应税)(即已声明的免税和抵免额)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退税额大于0,且申报的免税额等于0,请进行以下会计输入:
借款:应收增值税补贴(申报退税额)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公司在收到出口退税时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应收增值税补贴
(3)当申报的退税额大于0,并且免税额大于0时,进行以下会计输入:
借款:应收增值税补贴(申报退税额)
应付税款增值税(国内销售产品的出口税收抵免)(即申报的免税额)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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