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发票应及时报告并声明无效
一、发票保管是对未填写的发票和已存发票单的特殊保存和管理。由于存储不当而造成的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应声明无效在报告中;不遵守规定的无效程序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特别提醒-
1、根据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
2、如果发票丢失,则应在发现损失之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应宣布报告无效。
3、发票丢失是指未按照规定保留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一种现象需要纳税人注意。个别纳税人故意采用“遗失发票”的方法使已开具的发票无效,以达到隐瞒营业收入,少交税的目的。通过发票丢失隐瞒收入的这种故意行为将受到严惩,构成犯罪者将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1、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收款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发票,则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损失声明和无效出版物登记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开设全国性报纸。第一号报纸上的公告宣布无效。
2、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大量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判处有期徒刑监禁不超过三年或被刑事拘留,并处以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3、如果收款人(付款人)根据未知情况下的损失方法使收款人无效,则收款人可以要求收款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根据经济商业合同输入帐户和付款凭证。如果付款人发现收款人故意“遗失发票”以隐瞒收入,则他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税务机关还将严厉调查和惩处收款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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