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摊销设立费
开办费用,是指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外汇损益等。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之日。企业在筹备成立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少于5年内分期扣除。筹备阶段开工费的财务和税收业务处理如下。
在“企业会计系统”和“小型企业会计系统”中,启动费用包含在“长期待摊费用”主题中,而“企业会计准则”列表中包含了启动费用。 “管理费用”的主题。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 18号)的附录“会计主体和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中,可以从“行政管理会计方法”的会计内容和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中看出。 “费用”科目,就会计处理而言,成立费不再视为“长期递延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记入费用,并统一在“管理费用”帐户中,并同时统一了营业费的会计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则允许扣除:1.折旧已全部扣除固定资产重建费用;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费用;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4.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可以看出,启动费用不包括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因此,笔者认为,新税法不将开办费用作为长期递延费用包括在内,这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即企业可以从生产中扣除这些费用。并一次性付诸行动。尽管新的所得税法并未规定有关启动费用的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但它并未表明对启动费用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指出,新税法并未明确列出启动费用。作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当日开始运营。当年的一次性扣除额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预付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旦选定,它无法更改。换句话说,根据新税法,企业开办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当然,新税法实施前几年未摊销的启动费用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以前已将开办费用计入长期递延费用,则未摊销部分可以一次摊销到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选择处理。新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但是,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应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所述的其他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支出从发生支出的下个月的下个月开始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准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并非所有费用都可以包括在启动费用范围内。不能包括在启动费用中的费用包括:1.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建造过程中获得各种资产,运输费用,安装费用,保险费和雇员补偿费用。2.所有投资者应按照规定承担的费用,例如差旅费,咨询费,娱乐费和所有投资者在调查企业成立时产生的其他费用;3.为培训员工而购买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K3]投资者为通过投资资本筹集资金而支付的利息不包括在设立费用中,应由投资者承担;5.外币现金存款在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应由投资者承担。如果启动费用包括商务娱乐费用,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则应按照税法进行处理,即这两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必须具有销售(业务)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商业娱乐费用,广告和商业促销费用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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