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工资,薪金和雇员福利的税前扣除新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及其他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企业福利补贴支出和企业年汇款已结清了支付年终工资和支付结束前支付的薪金税前扣除额,以及企业接受的外部劳务派遣和用工支出等,并扣除了企业工资额薪水和员工福利得到了放松。
重点1:接受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税前扣除
34号公告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按规定扣除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和就业的企业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税金:按照协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合同)视为人工费用。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和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和薪金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和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评论]新法规的最大变化是将企业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和雇用方面的实际支出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被扣除为劳务费用。工资部分从用作用人单位的“工资和薪金”改为“人工费用”,不能再作为用人单位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职工教育费用”三项费用的依据以及工会费用”,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使用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这三个费用扣除额的基础。
用人单位直接向被派遣职工支付的费用,分别视为被派遣职工的工资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其他有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虽然可以扣除接受劳务派遣企业的实际费用,但付款方式是根据派遣员工的工资总额确定这三项费用的主体,应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和劳动服务公司。
重点2:企业支付的福利补贴税前扣除额
34号公告规定,将其纳入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的通知》。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国税函〔2009〕3号),可以用作企业所产生的工资,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评论]“它符合税法中合理的工资和薪金原则,并且已包含在公司的员工工资和薪金系统中,并由工资和薪金确定。”这就是公司将发给员工的东西(员工食堂资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为扣除合理的税前工资和薪水,需要福利补贴。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只能作为福利支出扣除,其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重点3:全年扣除扣税前的应计工资
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在支付年度的规定中扣除在年度结算和支付结束之前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预扣年薪。
[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本年度企业并非由于各种原因。可以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是,当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有效的费用和费用凭证。
在2015年第34号公告中,有关扣除汇款年度应付收入和扣除公司在汇款年度已应计薪金的规定仅在以及第34号公告第六条的重申条款,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个问题的澄清在减轻纳税人和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调整负担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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