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
2020-10-16 17:15:47 发布丨 发布者:学乐佳 丨 阅读量:0
内容摘要: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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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问:我的单位在2007年实施了新的财务规则,2007年的单位福利支出出现了余额,而2007年发生的福利支出(包括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了福利余额以前年度的支出,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是否可以根据税法计算...
问:2007年,我的部门执行了新的一般财务规则。 2007年,单位福利达到了平衡。 2007年发生的福利费用(包括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使用上年的福利费用余额。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是否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的14%用作减税项目,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上一年度福利余额中支付的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还可以用作税收减少项目,减少当期应税收入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 2007年度仍按职工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提工资,扣除未使用的部分,在职工福利余额中累计。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首先应抵销以前年度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用结余,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扣差额。企业以前年度应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扣除税前款项,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目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以了解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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