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局可以收取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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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的地方税务局的检查局在对其营业税申报和付款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具大头和小头发票。在没有企业税收待遇的情况下,检查局没收了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存货发票。该公司愿意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处理和惩罚,但是检查局的发票收款影响了它们的正常生产和运营。如果企业有任何疑问,是否可以对检查局的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检查局是否有权收取发票?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司可以对检查局的收发票进行行政审查。根据《行政税务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第8条,发票的收取和中止发票的销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该示例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在税务相关检查过程中,检查局是否可以在不进行税收处理或惩罚的情况下收取企业发票或停止出售发票;二,具有上述两项权力的检验局可以直接行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应当具有下列效力:有权收取发票并停止向他们出售。这里的税务机关包括检查部门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与正常的税收管理一样,发票的供应和管理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仅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检查局的法律时,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税收处理决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或纳税人的涉税违规行为,检查局应要求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或停止提供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表示他愿意接受惩罚,因此没有发生《税收征管法》中提到的违反税收的行为,也没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的事实。换句话说,检查局无权自行行使上述权力。
在此需要添加的一件事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纠正纳税人的与税收有关的非法行为之前或在依法处理税务机关之前,其发票由纳税人收取授权或停止出售发票需要获得营业收入。开具发票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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