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品后如何开具负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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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果有错误或其他情况,但不符合无效条件,或者由于部分销售退还和销售折扣,将发出销售退货和发票,购买者应填写“发行特殊红图申请表”增值税发票”(以下称为“申请表”,附件3)。
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蓝色特殊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认证。
如果认证结果为“符合认证”,并且已扣除进项税额,则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表”时不会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证明不匹配”,“特殊发票代码和编号证明不匹配”,则一般纳税人应在填写“申请表”时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特殊发票信息“。
第15条“申请表”一式两份:购买者保留第一份副本;第二份副本由购买者的税务部门保存。
“申请表”应加盖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完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后,签发《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4))。 “注意,表格应与“申请表”一对一对应。
第17条“通知”一式三份:购买者的税务机关保留第一份副本;买方将第二份副本发送给卖方以保留;第三份副本由购买者保留。
“通知”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通知”应每月装订成一本书,并根据特殊的发票存储规定进行管理。
第18条购买者必须暂时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移“通知”中列出的增值税额,并且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包括在当前进项税额中,并且由特殊的红字发票开具后,它应与保留的“通知”一起用作会计凭证。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的进项税,不得转移。
第19条卖方应根据购买者提供的“通知”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负输出的发票。
特殊的红字发票应一对一对应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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