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购买者获得的发票遗失
2020年,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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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深圳公司意外丢失了上海供应商的发票。经过咨询,深圳市税务局认为卖方应处理所有程序,而上海供应商认为买方应负责,买方应处理初步报告的申报和罚款程序,发票超过90天的期限,上海市税务局拒绝处理。我的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普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联和扣除联。 ,买方应出示卖方提供的相应特殊发票簿记页面的副本以及卖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税收报告证书”。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视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券;如果丢失且之前未通过认证,则购买者应将卖方提供的相应特殊发票小册子的副本出示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证书匹配,则应将特殊发票小册子的副本和“由卖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书》,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用作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特殊发票的扣除表。如果扣除表已在损失前经过验证,则可以使用特殊发票和发票表的副本以备将来参考;如果您未在丢失前对其进行验证,则可以使用特殊发票和发票表给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主管,特殊发票的副本将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特殊发票的发票表,则可以将特殊发票抵减表用作会计凭证,并且可以保留特殊发票抵减表的副本以供将来参考。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损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贵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认证和扣减,将丧失权利;购买者可以出示卖方提供的相应特殊发票的副本,并且该发票已被声明为“税收证明”作为购买者的库存进入证明。但是,在出售这部分库存后,是否可以正常申报成本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建议公司在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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