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对代理行业的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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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对代理行业的影响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公司,因为客户拒绝接收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行程单,而拒绝接收由代理公司签发的增值税发票。该代理商预订公司必须按照“机票+代理商手续费”缴纳全部增值税。而且,机票的输入发票不能从“行程扣除是什么?”中扣除。
作为代理公司的客户,他绝对不想接受这个现实。代理费的数额很小,但是机票的数额却很大,对这些企业来说,完整的税收计算无疑是沉重的税收负担。但这是事实!所谓的增值税改革会增加和减少负担,在这种行业中,我认为它不会减少而是会增加!
在增值税改革之前,营业税的管理较为宽松。以这种方式处理了类似的情况。代理公司还向客户开具了完整的营业税发票,但是在申报营业税时,它被默认允许遵循代理费“申报的类似差异税”。
在增值税时代,对于防伪税收系统管理中包含的发票,这样做绝对是不可行的。 “您没有差异政策,如果您全额发行,则无法通过单窗口比较。”您要么不想为客户开具发票,要么全额声明发票。
1、作为代理,纳税人的增加值仅是代理费用,代理本身的价值仅是收款和付款行为。如果这样做,则必须在开具发票后申报税款。对于代理公司来说,这绝对不公平。
有没有例外?在发票全部开具后,是否有不需要代理商申报的情况?据我了解,有两个“欢迎添加”。
保险业在发票上注明的车船税和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税行为税司关于在增值税改革后实施车船税征收管理中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兴办函[2016]第46号),请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期(详细到月),车船税的征收,滞纳金,总额等纳税人可以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
免征进口增值税的代理商进口货物。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进口的货物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其销售不包括代收给委托方的款项。对于从委托方收取并代表其付款的款项,可能不会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但会开具普通的增值税发票。
其他人呢?增值税改革后,会征税这么多差异吗?如果您查看结果,请计数。但是我在这里讨论的是代理,我认为征税和差额税之间仍然存在差异。
2、什么是代理?代理与自雇有什么区别?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最好的解释是看看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本)》(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其是否拥有有关商品(或服务)来确定交易的身份是否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商。如果企业能够在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控制相关商品(或服务),则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根据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企业为代理商,应在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后,根据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净额或确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认收入。
通常表明公司在将商品(或提供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已经控制了相关商品(或服务):
(一)公司承担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
(二)公司在转移货物(或提供服务)之前承担了货物(或服务)的主要库存风险;
([三)企业有权独立确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四)企业承担应收客户账款的信用风险。
实际上,从会计角度看,它更多地是关于业务的本质。这个本质的重点是经济实质是否与法律形式(如合同协议)相一致?发行票据,资金流向?风险和报酬等的匹配关系。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项不等于收入的义务,那么它仍然可以被视为代理吗?
就像票务代理公司一样,如果合同是三方代理协议,则资金也将由代理收集并支付。代理公司不承担退款等重大风险,并且代理公司无法确定机票价格。从这些方面来看,它与代理机构的本质是一致的。 ,代理费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但是客户没有收到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我该怎么办?实际上,我不能满足所有条件,所以我不得不流泪承认。除非国家税务总局为代理商行业开具发票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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