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审计所支付的增值税?
问:税务局在2011年检查了我公司的帐目后,确定该增值税被少付,并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决定书中指出,少付了10,000多元增值税,其中一部分是维修汽车时未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而低估了收入,低估了销项税;另一部分是,修理汽车用于非商业用途时,没有免费修理记录销售收入和低估了销项税。如何处理上述业务的账目?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税?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方法”调整和核算”可以对增值税科目进行核对和调整。应建立“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与调整”专用帐户。检查后,应减少账面进项税额或输出额。应将转出的税额和进项税额记入相应帐户的贷方并贷记入帐,在将所有调整都输入到该帐户后,应结清并转出该帐户的余额(即贷方余额):
1.如果余额在借方,将被视为记入进项税额。根据借方余额,从“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中扣除,并贷记该科目。
2.如果余额在贷方,并且是“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该帐户没有余额。根据贷方余额,借记此科目,并贷记“应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科目。
3.如果帐户余额在贷方,则“由于增值税而应付的税款”帐户具有借方余额,并且等于或大于贷方余额。根据贷方余额的金额,借记此帐户并贷记“应缴增值税额应纳税额”科目。
4.如果此帐户的余额位于贷方,则“应付税款-增值税应付款”帐户的借方余额小于贷方余额,因此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应为冲走,差额记入“应纳税额-未付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调整应定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的“部分问题是维修汽车时未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收入,未计算收入以及未计算销项税。”收入税:“另一部分是,非商用车的免费维修不记录销售收入,而销项税被低估了。”增值税不视为销售,增值税应补充,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项行为应在补充增值税的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帐户处理如下:
([1)低估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按: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应缴城市建设税
-附加教育费
-应付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的后半部分:
借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款: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按: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应交城市建设税
-附加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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