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建筑业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政策有关纳税人的通知》(财税[2016] 74号)第1条(预付增值税所在的房地产,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当场计算并支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根据财税[2016] 74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基:预付增值税;
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和教育附加费率;
3、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实际案例:
A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了B市的一个项目,并于2016年7月1日获得了第一笔1000万元的项目付款。假定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B市项目的5%,教育附加费率为3%。
案例研究:
1、 A市的建筑公司应向B市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付增值税= 1000及以上;(1 + 11%)×2%= 18.20万元。
2、甲市建筑公司应向乙市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税= 18.02×5%=0.90,000元,教育附加费= 18.02×3%=0.54万元。
如何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政策有关纳税人的通知》(财税[2016] 74号)第2条)规定:“预缴增值税,当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根据当地计算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和教育税附加税率及教育附加费。”
根据财税[2016] 74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基:已付的实际增值税;
2、税率和征费率:组织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和教育附加费率;
3、主管税务机关:该组织所在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案例:
A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了B市的一个项目,并于2016年7月1日获得了第一笔1000万元的工程款。假设本月没有其他收入,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A所在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
案例研究:
1、本月甲市某建筑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及以上(1 + 11%)×11%= 99.100,000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月销项税-本月进项税= 99.10-70 = 29.100,000元
2、本月A市建筑公司向A市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各地预付的增值税这个月= 29.10-18.02 = 1 11.80万元。
3、甲市建设公司应向甲市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城市建设税= 11.08×7%=0.780,000元,教育费= 11.08×3%=0.33万元。
风险警告:
1、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先支付,而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当地申报并支付。
2、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但无需汇总申报。
3、当在组织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城市建设税时,组织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之间的税率不同,因此无需补缴税款。
换句话说,当向A市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缴纳城市建设税时,税金的计算依据是实际支付的增值税1.0.8百万,而不是加税2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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