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指南]: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的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企业和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有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在纳税年度中因开业,合并,注销等原因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投资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企业,对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投资者自费的扣除标准,根据实际营业月数,按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的总收入-成本,费用和亏损减去投资者自己当年的支出
当年投资者自费扣除额=每月当月扣除额(3500元/月)×当年实际营业月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这是一条公告。
2014年4月23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的解释如下: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于年中开业或注销时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印刷分配税管理办法》(财税[2000] 91号)已经明确。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年中开业或注销的情况,给纳税人计算纳税方面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有必要澄清这个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持与确定年中开业,合并和注销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期限相同的原则,同时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公告》规定,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途开放,合并,取消等原因,且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一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和合伙自然人投资,按照生产和经营收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实际营业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投资者自费的扣除标准,按实际营业月数确定,标准为3500元/月。






- 5分钟前学员提问:学会计的基本条件和学历要求?
- 8分钟前学员提问:会计培训班要多少钱一般要学多久
- 9分钟前学员提问:会计实操培训班大概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