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指南]:出售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日常业务运营中很常见。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待遇1、确定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和应纳税额,应按...
出售固定资产是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常事。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待遇
1、销售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金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
应付税款=销售额* 2%
换句话说,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3%的增值税率减去2%的税率。
2、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单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 ...([二)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而税务机关不得代表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
([一)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于低增值税率的某些商品以及简化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措施的通知》(财税[2009] No。 9)和《根据政策公告的增值税税率规定》(财税[2014] 57号),出售自有固定资产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率》征税。简化方法,增值税率为3%和2%。
一般纳税人出售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国家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财税[2008]第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应不同:
1.销售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并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简化后的规定,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计划中包括的纳税人出售了自己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税率是3%减去2%。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纳税人出售对于固定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简单方法将增值税征收3%减去2%:
“一、纳税人购买或自行生产固定资产,并在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产生的增值税应按照简化方法指按规定不能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销售行为。”
此外,对于增值税改革试点中的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1条(十四)项目:出售二手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在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试点计划之前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与二手货有关的现行增值税政策执行。
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 “
([二)销售和销项税/应交税款的确定
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和进项税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16%)
销项税=销售额* 16%
根据简化方法,增值税税率应为3%减去2%,并根据以下公式确定销售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
应付税款=销售额* 2%
([三)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单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增值税统一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去2%的增值税政策,按照适用的简化方法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而不是特殊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减去2%的增值税政策享受简化方法,他们可以放弃减税并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简化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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