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改革”后的简单方法对税收项目进行汇总
[指南]:按照“增值税改革”后的简单方法进行税收项目汇总
简化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根据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但是,最近有一些纳税人报告说,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尚不清楚按照简化方法对哪些应税项目征税。 “增值税改革”后,按简单方法征税的物品是什么?
征税率为2%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单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第二次纳税。自己使用的二手商品,应按照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于4%的征费率和减半的征费项目
一、改造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于低增值税率的某些商品和简化增值税政策征收方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对于自用的,不准予抵扣,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销售,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简单方法将其减少4%。
二、二手商品的销售
财税[2009] 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 90号文件规定,销售二手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将按照增值税的4%税率征收增值税。简化方法。所谓二手商品,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商品。
三、试点项目之前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某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试点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自行出售对于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展前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规定,纳税人不已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信贷试点范围,出售对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将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减半。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试点信用额度的纳税人,在试点前出售了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减为4%。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折旧的固定资产。
征税率为3%的物品
一、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增值税改革”后采用的是原始增值税法规还是新税法,除出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二手商品外,其税率是3%征税率采用一种简单的税法计算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新法规和旧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并同时从事商品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为500,000低于人民币;
第二个是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但是,其他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非公司实体和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及其他八个省市试点增值税改革中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说明:试点实施前,先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列为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但是,对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尽管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他们仍然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动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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