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扣除“易货”的进项税
2020-10-18 15:34:23 发布丨 发布者:学乐佳 丨 阅读量:0
内容摘要: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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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如何为“易货贸易”扣除进项税商业企业对易货贸易有一项协议,但双方没有付款依据。可以扣除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输入吗?易货贸易的方法必须视为销售和征收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扣除“易货”的进项税
商业企业以货易货并达成协议,但双方没有付款依据。可以将此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输入抵消吗?
以易货贸易方式作为销售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必须开具由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扣除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应当自认证之日起90天内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当月进项税额应按照当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抵扣。认证通过时。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于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商品的商业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抵扣进项税的期限。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提供与投资,捐赠和分配有关的合同或证明;上述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3年2月28日。
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所购商品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支付商品购置款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尚未支付或未清。发行或接受商业汇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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