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增值税发票无效
[指南]:今年年初,我们公司收到了一张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日期为去年12月。由于另一方抬起了错误的头,因此要求另一方重新开票。 (我们尚未扣除增值税)我该怎么办?
问题:
今年年初,我公司收到了一张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日期为去年12月。由于另一方抬起了错误的头,因此要求另一方重新开票。 (我们尚未扣除增值税)我该怎么办?
答案如下:
处理计费错误的规定:
1、发票无效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第13条在一般纳税人开具特殊发票的月份中,如果出现退货,计费错误等情况,如果退还的发票凭单或扣除凭单符合无效条件,它将被视为无效;如果错误,可以立即将其无效。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的特殊发票必须视为“无效”,并且在特殊纸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特殊发票)的每份副本上均应标有“无效”字样。时间保留。
同时存在以下情况的第20条在本条例中称为废止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优惠券和扣减优惠券的时间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二)卖方未复制税款,也未保留帐户;
(三)购买者未通过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不符”,“特殊发票代码,数字与认证不符”。
本条例所称“税收复制”,是指使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在纳税申报之前复制发票数据消息。
2、发行红字发票的规定:
1)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以红色字母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申请表”,卖方应根据所提供的“通知”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由购买者提供,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输出负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普通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果销售退货或发票不正确,但不满足无效条件,或者退回部分销售收入并发生销售折扣,则购买人应当向主管人员报告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3)。)
第19条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通知”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销售额为负数的发票。
特殊的红字发票应一对一对应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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