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房租收入会计分录
一、收到房屋租赁收入的会计核算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相关税收规定:
1、《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此以外,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当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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