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进项税额扣除的认证发票的退回
[指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4(一)),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
如何处理认证发票的退回
该公司上个月从卖方那里收到了一张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已经通过了认证。现在退货了,如何处理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4条(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或货物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退货,发票不正确,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无法验证发票凭单和发票凭单,但不满足无效条件,或者如果由于部分退货和销售折扣而需要发出特殊的红字发票,则暂时应使用以下方法:
如果1.专用发票已交付给买方,则买方可以填写并上传“以红色字母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表”或“为以下发票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的“红色字母的运输行业”。信息表”(以下统称为“信息表”,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1、附件2)。与“信息表”相对应的蓝色字母特别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证明(所购商品或服务不享受增值税减免)(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除外)如果认证结果为“符合认证”且已扣除进项增值税,则购买者不填写填写“信息表”时,对应的蓝色字母专用发票信息应暂时遵循“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未扣减的进项税额可以包括在当期进项税额中。获得卖方开具的特殊红字发票后,它将与信息表一起记录。帐户凭证;如果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码证明不一致”,“特殊发票代码,号码证明不一致”,并且所购商品或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之内,购买者将不包括在进项税中,也不会从进项税中转出,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字母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未将特殊发票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则卖方应在特殊发票证明期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信息单”。
2.主管税务机关会收到纳税人通过Internet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它会生成带有“红色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该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终端系统。
3.卖方将根据由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单”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中,发票将带有负输出。特殊的红字发票应与“说明”一一对应。
4.纳税人还可以使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去税务部门,系统地验证“信息表”的内容。
5.使用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发行红色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申请表”,直到被包含在升级版本中。
因此,采购企业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中填写并上载“以红色字母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会收到纳税人通过Internet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通过验证后,它将生成带有“红色信函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该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的系统。卖方应根据经税务机关验证并通过的“信息单”开具特殊的红字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中开具负输出。特殊的红字发票应与“说明”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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