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促进销售a商品,发展“买一赠一”震动。凡购置a商品者,同声博得企业捐赠的b商品。指导企业以买一赠一办法出卖商品时,应怎样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几何题目的报告》(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文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办法拉拢出卖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救济,应将总的出卖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道价格的比率来摊派确认各项的出卖收入。
所以,对于买一赠一办法出卖的a商品,应将其总出卖额依照相映公道价格比率来摊派确认出卖收入。
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置
出卖商品时:
借:银行入款
贷:专营交易收入——a商品
专营交易收入——b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声确认出卖成本:
借:专营交易成本——a商品
专营交易成本——b商品
贷:仓库储存商品——a商品
仓库储存商品——b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