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自己的散装商品仓储设施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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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税[2012] 13号文,对物流企业散装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是否有新的衔接优惠政策?政策?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对物流企业拥有的散装商品仓储设施(包括自用和租赁)使用的土地征收50%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并征收该税适用于土地类别的税收标准。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一种仓储或运输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的生活提供仓储,分销和其他第三方物流服务。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注册为工商部门在物流,仓储或运输方面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仓储设施,主要仓储粮食,棉花,油,糖,蔬菜,水果,肉,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及其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石,非金属矿产,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和纸制品,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金属,建筑材料,塑料,纺织原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料的存储设施。
用于存储设施的土地,包括各种仓库(包括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干燥场(存储场),棚子和其他存储设施以及专用铁路线,码头,道路,物流业务的支持设施,例如装卸区。
未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其他土地,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之内,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非物流公司的内部仓库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之内,应当按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此通知发布之前(2015年8月31日)已收取的税款扣除额将在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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