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口申报表被盗并且未收集文件,您仍然可以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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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我公司出口报关单被盗,出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出口退税申报单的所有单据。我现在还能申报退税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2条(十八))对于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实际出口货物和劳务,如果由于以下原因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所有文件而宣布出口退税(免税),应在退税(免税)声明截止日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并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作出出口退(免)税申报。
具体原因包括:
1.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和社会紧急情况;
2.出口退税(免税)声明凭证被盗,抢劫,遗失或邮寄;
3.相关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业务或检查过程中扣留了出口退税(免税)申报凭证;
4.由于经济纠纷,买卖双方未能及时获得出口退(免)税证明书;
5.由于人员伤亡,突发性重大疾病或企业税务处理人员的擅自辞职而未能通过交接程序,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税(免税)申报凭证;
6.因为企业向海关提交了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所以海关在退税(免税)截止日期之前未完成修改,导致未能提供准时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退税(免征)逾期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其他实体对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出口的货物,如果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第12号公告,第2条(十八)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并且出口退税(免税)申请未在出口退税(免税)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实体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您的公司符合上述申请要求,您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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