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控制系统的特殊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控制系统的特殊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
政策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修费用扣除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号) 。15)第1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对于2016年12月1日后首次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单独的售票机),您可以依靠为该增值税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并支付已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从应纳增值税中完全扣除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扣除额为价格和税金),并且可以扣除不足的扣除额以在下一个期间继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首次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和企业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无论是进项税额抵扣还是抵扣进项税。在以下情况下,应扣增值税金额:
(1)纳税人为首次购买特殊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将从应交增值税中全额扣除,并且不得申报进项增值税以抵扣进项税。继续进行下去,以便在下一个期间继续扣除;
(2)纳税人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而支付的费用,应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支付的增值税额不予全额抵减;
(3)购买用于非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例如打印机和计算机),按规定申报和抵扣进项增值税,未完全抵扣应交增值税;
(4)已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基于技术维护服务部门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以及应缴纳的增值税扣除,不足的扣除可以结转到下一个期间继续扣除。
如何首次减少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的采购成本?
([一),推论条件
1、必须首次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包括黄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黄金税托盘和纳税申报托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托盘和纳税申报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普通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两项已从应付增值税中全额扣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作增值税抵扣文件,其进项税额不得包括在销项税额中。 (这两项是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成本。技术维护成本不包括在线申报服务费,而是防伪税控制系统的服务费)
4、填写申报表“减少应纳税额”第23栏中的两项,当19或21> 23时填写23;填写19或21 <23,填写19或21;住时不要填写。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付税款-增值税应纳税额”主题下添加“减免税”一栏,以记录企业按要求扣除的增值税额。
2、当企业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并产生技术维护费时,根据实际付款或应付金额,从“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扣除,并从“银行存款”中扣除。被认为。按照规定扣除应纳增值税额,扣减“应纳税额-减免应税额”科目,记入“管理费”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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