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0-11-02 11:31:45 发布丨 发布者:学乐佳 丨 阅读量:0
内容摘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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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在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生地点预付税款时,必须提交以下信息:
([一)“增值税预付款税表”;
(二)与缔约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三)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副本;
(四)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正本和副本。”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革试点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建设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7条调整为:
纳税人在各个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预付税款时,他们需要填写“增值税预付款表”,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与合同发行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副本(由纳税人盖章);
(二)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商副本(由纳税人盖章);
(三)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副本(加盖纳税人的印章)。
……
十、该公告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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