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监管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规。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规定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同年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了《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发行公开股份的公司”(以下简称“详细规则”)。自出版之日起生效。 《条例》的内容包括:一般规定,股票发行,股票交易,收购,托管,上市公司的清算和转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调查和处罚,争议仲裁和补充规定。其中,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章节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应进行的信息披露。 “详细规则”的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中期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和补充规定。根据《条例》和《详细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中期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以及收购和合并公告。《实施细则》第15条和《上市规则》第6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等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条例》第34条,《详细规则》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上市公告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下:当尚未意识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和投资者的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重大事件报告送交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开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向公众宣布重大事件将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并且不公告将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不会公告。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文还解释了重大事件中包含的情况。 《规则》第17、18和19条还规定了重大事件披露的具体要求。第六十三条规定为“条例”;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规定的信息。同时,相关信息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当地报纸上发布。对于不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条例》还规定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包括(1)法律法规保护并允许不披露商业秘密;(2)中国证监会正在调查违法行为在Internet上获取非公开信息和文件;(3)其他法律和法规可能未披露的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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