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免费资金应视为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通常,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应视为销售和有偿增值税。现在,我将再次与小雯老师讨论。由于级别有限,如果有问题,请海涵,请纠正我。
通常,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应视为销售和有偿增值税。现在,应将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免费资金的使用视为销售,下面讨论增值税支付的主题。
一、政策法规
除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自由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外,公益事业或一般公众除外,应当按照规定视为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根据规定,他们也应被视为销售人员并应缴增值税。
注:增值税中的“个人”一词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增值税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其他人是自然人。
例外:其他人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不受视为销售声明和增值税的约束。
二、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成都如意咨询服务部(个体经营)是增值税改革后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2018年5月1日,其向吉祥公司借款300万元,可免费使用5个月。是否需要根据认定的销售额支付增值税?
[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附件一: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下列情形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免费服务,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 ...
根据上述规定,免费提供公益事业以外的服务或面向公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将增值税销项税认定为销售服务。
因此,成都市如意咨询服务部免费借用了吉乡公司300万元,其利息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要求。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 36号)认为《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第44条的规定为销售,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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