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个人税收优惠吗?
[简介]:集团公司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自我保健部分的补偿,除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是否属于符合个人税收优惠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根据财税[2017] 39号文件,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集团企业本身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理部分报销)是否是可享受个人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财税[2017] 39号,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指南框架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示范条款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条件: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用具有担保功能和低保证收入帐户的通用保险方法,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帐户累积这两项职责。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负责他所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维护。
(二)被保险人是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保险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病史而拒绝投保并保证续签。
(三)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以及超出被保险人支付范围的一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费用的范围,比例和金额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自行确定。
(四)对于同一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的保险下限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证微利”的原则。如果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偿率低于规定的比例,则保险公司应退还实际赔偿额之间的差额。比率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规定比率。
根据目标人群的不同保护项目和保护需求,可以满足以下三种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适用于:
1.愿意偿还个人的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
2.愿意通过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某些大笔医疗费用的人;
3.那些未参加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并愿意偿还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的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规定的程序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7号公告,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单证明,并注明税收优惠标识保险单证书上的代码。
如果个人购买了没有税收抵免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则支出金额不得扣除税前。
因此,如果由集团公司本身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则如果在保险单上注明了税收优惠识别代码,则它不是具有个人税收优惠资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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