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退回或退还多付的所得税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规定了公司计提的准备金未扣除费用:在公司发现之前...
公司如何退回或退还多缴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可抵扣和未抵扣费用规定作出: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前已扣除但未按照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法规定扣除或未扣除的支出,经企业作出特别声明和说明后,改为:可以弥补该项目年度计算的扣除额。
以前年度可扣减和未扣减费用的确认期限为5年。第15号公告规定,如果公司发现前几年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应扣除,但在作出特别说明和解释后,不得扣除或扣除。可以弥补该项目年度计算的扣除额。 ,但追溯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与公司前几年的未抵扣资产损失相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的非扣除资产损失也可以追溯确认。 ,追溯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多缴的税款可以贷记或退还。 15号公告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追溯确认应付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则可以递延或在以后年度申请退税。这与前几年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不同。第25号公告规定,往年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扣除(递延),不能退还。
回收是基于实际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实际应计制原则,只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支出才能弥补上年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应计原则,扣减年度不能更改。以前年度的可扣减和未扣减费用应添加到项目发生的年份。
案例
甲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为44万元。 2011年,公司发现2008年有18万元的未抵扣费用符合现行税法,但未予以抵扣。甲公司向税务机关作了特别的声明和解释。以后,该可扣除的未扣除费用可以扣除。那么,甲公司在2011年应缴纳的实际公司所得税是多少? 2008年,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但未予抵扣的可抵扣未抵扣费用为18万元。该公司在2011年发现,往年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支付。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费用,经税务机关特别声明和解释后,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的,可以抵扣可抵扣和未抵扣的费用。
扣除额可以抵减发生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2008年扣除额,扣除并确认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后的2008年实际损失为80,000元(18-10),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28-15-8)。因此,2008年的纳税额3.30,000元(10×33%)(在公司所得税法颁布之前),2010年应交纳的税款为20,000元(8×25%),2011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00元(44×25%)。
如果亏损企业弥补了上年未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的费用,或者盈利的企业在弥补确认后发生了亏损,则应首先调整支出所属年份的损失;然后根据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未来。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原因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追溯确认应付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够,您可以推迟扣除额或在随后的年份申请退税。因此,甲公司由于未扣除税前未扣除的2008年可抵扣和未扣除费用而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为5.30,000元(3.3+2),可以追溯确认为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1万元,2011年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为5.7万元[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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