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指南]:问题:Cheng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最近,该公司因亏损裁员。网络公司经理与程先生交谈后,双方进行了谈判并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意网络公司和Cheng从现在起终止劳动合同。
问:程先生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最近,该公司因亏损裁员。网络公司经理与程先生交谈后,双方进行了谈判并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其中,商定网络公司与程从现在起将解除劳动合同。程先生完成辞职手续后,网络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向他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办理辞职手续时,郑计算了他将获得的补偿金:我在这里工作了3年以上,可以按照规定领取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的平均月薪在5000元以上,这样四个月的薪水至少要20000元。程先生没想到的是,财务人员给他的报酬只有一万多元。当他问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说:“为您计算的报酬确实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剩下的钱太多了。” “个人所得税?我收到取消经济合同的通知吗?这项税收是否也用于赔偿?”
答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互联网公司与成某签署了协议,以协商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合同终止后,互联网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的工资。经济赔偿也是合法的。但是,当互联网公司向成都市支付经济赔偿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原因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如果将工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报酬直接用作工资和薪金并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工人是不公平的。国家规定的《关于免除个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贴),年收入在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将被计算并收取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的终止,个体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这一漏洞进行变相逃税和逃税,国家还规定,上年度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仍需征税。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去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他终止合同的经济赔偿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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