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税基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税基
(一)自主开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实际研发费用的50%。当年的研发费用构成一项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利润总额进行减税:减少额为“ R&D支出-支出支出”科目的支出额的50%,“累计摊销额”的摊销额为”,将其降低50%,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付所得税。
(二)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自行制定的无形资产税基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为计税依据,初始成本为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是一致的。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和税基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是指在满足资本化条件之后,在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法确定的计税依据是会计入账价值加50%。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自雇人士研发无形资产的税基为账面价值的1.5倍。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的计量中,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或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金额是暂时性差异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对于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开发无形资产,当其达到预定用途时,将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换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已经形成差异。但是,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在发生此事项时,它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即使存在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也不得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公司会计期末,如果研发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应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包括以下项目: “开发支出”而非“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项目,无形资产的形成仍存在不确定性。“开发支出”已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时,应确定“开发支出”项目的账面价值和税基,其账面价值是“研发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并且对税基没有明确规定。
从上一个示例继续,如果企业A对新技术使用直线方法,则将摊销10年。无残值。 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2010年企业A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没有其他税收调整。 2010年企业A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
(1)截至2010年末,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 6000-6000÷10×3÷12 = 5850(万元)。
由于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且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净值,因此未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此,2010年末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 58.5(百万元)。
(2)2010年底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税基= 5850×150%= 8775(万元)。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可以扣除暂时性差异= 8775-5850 = 2925(人民币)。
(4)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因此只能计算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 2925×25%= 731(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人计算。换句话说,尽管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具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但应包括在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金额为0.
2010年应交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 1231(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单位:万元):
借款:所得税费用1231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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