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计算预扣和缴纳营业税税项
〈指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时,应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计算预扣和缴纳营业税税项
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因此,公司在计算代扣代缴额时,还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进行确认,以准确确认应税活动的营业额和税率。营业额和税率的确认与国内企业和单位的应税行为一致。
案例1:公司A(中国)向客户B(第三国)出售商品,公司A(美国)的母公司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需要维修零件,而中国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售后服务费用。公司,是否需要预扣并支付营业税。
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提供者(母公司)和劳务提供者(客户B)不在中国,因此不在营业税支付范围之内。甲公司无需预扣和支付营业税义务。
案例2:2009年,一家海外公司将一家在中国的房屋转让给了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并获得了1000万元的转让收益。转让合同规定,产权转让程序应于2009年完成,并于2009年10月预付款于当月1日全额支付。房屋原价500万元,折旧200万元。 (假设外国公司与中国没有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非居民企业的房地产行为根据房地产的所在地确认,是否属于营业税业务。该房地产位于中国。因此,上述转让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假定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营业组织或业务代理,而受让人或购买者是预扣代理,则受让人中国居民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设有代理商。付款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不动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纳税义务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因此,当预付款于2009年10月1日全额支付时,受让中国居民企业应预扣和支付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所购房地产的买卖按单位和个人或者接受方式计算,对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总收入减去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原始购买或者转让价格为营业额。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500)×5%= 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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