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指南]:一家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的微波炉分发给个人主管。微波炉的生产成本为560元,市场价格为700元。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819;贷款:主营业务收入700,应交税费...
一、简介
一家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的微波炉分发给个人主管。微波炉的生产成本为560元,市场价格为700元。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819;贷款:主营业务收入7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9(700×17%)。借款:主营业务成本560;贷款:成品560。
但是,如果公司在公司内放置自己的微波炉来为所有员工加热饭菜,那么这还算完成吗?
以上情况是公司使用自产产品获取员工利益的所有情况。为了弄清此类事项的财税待遇,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营业税的确认,即确认增值税还是消费税;其次,收益的确认是根据市场价值,结转成本或直接结转成本确认收益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税收问题,其处理应基于税法对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销售的定义。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使用“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八项增值销售活动之一。因此,在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时,应以贷方为基础。以市场价格或应税部分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法还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组织,提供劳务以及赠与,赞助”。 ,筹款,广告,样品,“从员工福利,报酬等角度看的应税消费品”。转让使用时应当征税,即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承担的项目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扣除。 ,记入“应付税款-应付消费税”主题。
第二个问题是会计处理问题,其处理应基于公司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满足收入确认五项主要要求的会计准则应确认为收入,与结转成本相对应。传统加工认为,将自产产品用作员工福利等同于以市场价格向员工分配非货币福利,这可以减少货币工资支出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并且流入量可以在市场上获取。价格因此,它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根据市场价格并与结转成本相对应确认收入。
但是,作者认为,直接将自产产品(例如自产手机和食用油)分发给个人员工是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而员工使用电视和谷物等自产产品食堂或放在食堂。公司的集体使用属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他们都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一概而论。接下来,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上述两种情况以及涉及消费税的情况。
二、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的个人福利
示例1:西青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它是一家以生产烟花爆竹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2013年12月5日,公司决定将一批新生产的烟花发放给个人员工,作为春节福利,管理部门将发行20套,生产部门将发行30套,销售部门将发行30套。 50套。烟花生产成本为80元/套,市场价格为120元/套(不含税)。 2014年1月10日,发布了该批产品。鞭炮和烟花爆竹的消费税率为15%,应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飞庆烟花爆竹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烟花散发给个人员工。这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的个人福利(或消费)的情况”。增值税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价格计算确定了增值税输出:120×100×17%= 2 040(元)。
在此过程中,自产产品的发行是公司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报酬,产品的所有权也已经转移,完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除确认会计处理中的增值税外,还应确认收入12,000元(120×100)),并结转相应的费用8,000元(80×100))。
同时,烟花爆竹是具有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还需要计算和缴纳消费税。由于将自有产品用于职工的个人利益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因此,消费税应由经营活动承担,即在营业税中记入1,800元(120×100×15%)的消费税。 “营业税及附加”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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