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税务审核和增值税支付的会计分录处理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 “增税检查和调整”,以检查和补足增值税帐目。为进行调整,应设立“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的特殊帐户。检查后,应该...
用于税务审核和增值税支付的会计分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和调整方法”规定对“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与调整”专用帐户设置增值税科目调整,检查后应减少账面进项税额或增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出,该账户应记入借方,相关账户应贷记入账,所有调整均已输入后,应结清并结转该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
1.如果余额在借方,将被视为记入进项税额。根据借方余额,从“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中扣除,并贷记该科目。
2.如果余额在贷方,并且是“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该帐户没有余额。根据贷方余额,借记此科目,并贷记“应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科目。
3.如果此帐户的余额在贷方,则“应付款增值税”帐户具有借方余额,并且等于或大于贷方余额。根据贷方余额的金额,借记此帐户,并贷记“应缴增值税额应纳税额”科目。
4.如果帐户余额在贷方,并且“应付税款-增值税”帐户的借方余额小于贷方余额,则应冲销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差额记入“应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调整应定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的“部分问题是,维修汽车时未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收入,未计算收入以及未计算销项税。”收入税:“另一部分是,非商务车修理的免费修理不记录销售收入并且低估了销项税。”增值税不视为销售,应补充增值税。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项行为应在补充增值税补充的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帐户处理如下:
([1)低估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按: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应交城市建设税
-附加教育费
-应付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的后半部分:
借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款:应纳税额-增值税检查和调整
按: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纳税额-应交城市建设税
-附加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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