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会计处理
[指南]:[问题]我公司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增加了??,我该如何处理会计,我需要缴纳什么税? [回答] ...
[问题]
我公司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升值。我该如何处理会计,我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案]
一、具有非货币资产的外国投资的评估升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投资金额。但是,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其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应交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溢价,请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交换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如果收到溢价,则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待确认的收入和应交税金减去溢价即为初始投资成本;
2。如果支付了保险费,则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已支付的保险费和应交的相关税款为初始投资成本。
在税法中,发生非货币资产的投资交易时,应细分为两种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以公允价值和投资出售非货币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 -货币资产超出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被认为是公允价值销售的收入额大且征税困难,则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报批,可以视为递延收益,并在投资交易当期平均摊销给各纳税人。此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该年度的应税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可以扣除税前的折旧或摊销以及结转成本和费用。
二、资产的资产评估增加和资本验证
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清算资产或者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会计方面,评估中评估的资产一方面将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将增加企业的资本储备。换句话说,评估的增值部分在会计中不被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根据成本会计的要求,一些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进行资产增值。
在税法方面:公司对资产估值的升值既不是来自他人的捐赠,也不是公司实现的利润,也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公司资产的评估和增值不应计入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在费用的折旧和摊销方面,确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纳税人投资等各种资产的成本,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税法已经确认隐瞒相关资产增值或变现的,可以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也就是说,只有当公司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和分配,并按照规定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时,才可以评估资产的应纳税成本。确认,从中计算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此外,一切都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即资产收购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成本。
三、公司重组带来的资产评估价值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合并,合并和分立一般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合并和分拆的入账价值;合并和拆分的资产应基于输入的公允价值基础。
就公司所得税而言,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应当计算资产的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一方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纳税成本。然而,根据第4条((国税发[2000] 118号,二)),“如果企业为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交易而支付的交换金额为现金,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不超过所支付权益面值(或股本账面价值)的20%的,转让企业可以暂时不计算确认收入税务机关核定后资产转移的损失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移的资产成本,必须根据其在转移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不得调整。 “但是,从2003年1月1日起,现金支付不得超过所支付股权账面价值的20%,也可以按评估价值记录,并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因为Sta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作出通知,将其重新确定为“依照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二)。接受企业收购的企业可以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无需调整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此调整的原因是(国税发〔2003〕45号)规定: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与分部”(国税发〔2000〕119号),在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与分立等重组业务中,尚未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已获得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处置的资产。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价值增加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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