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次将固定资产计入成本吗?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1月以后新购置的所有行业和企业2014年1月1日,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所有行业和企业,均应具有专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和设备的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计提折旧。所有工业企业的单位价值均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在当期成本中计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计提折旧。
提醒所有人,以上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企业。一种是用于研发的专用仪器设备,其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另一种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所有设备。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计提折旧。
该政策出台后,许多会计师认为,上述固定资产将不再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入账,其残值一次计入成本和费用,即借:成本和费用借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储蓄。实际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
一、建议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3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业务管理而持有;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满足这两个特征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帐户核算。
不记账固定资产账户不符合上述标准,很容易造成资产损失。
二、建议仍考虑估计的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
国家加速折旧政策不再是每年计算折旧。此处的折旧应为不包括残值的部分。对于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合理确定估计净残值,以便企业在处理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资产时,保持与普通固定资产相同的方法。
三、示例
看看会计案例
2014年9月25日,一家小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4200元的计算机和714元的增值税。价格和税款由支票支付。该计算机已交付使用。该公司根据直线法折旧。该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3年,预计剩余价值为200元。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购买时:
借款:4200固定资产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714
贷款:银行存款4914
([2)对于加速折旧,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将全部折旧。
借:管理费4000
贷款:累计折旧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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