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的税收待遇的答案
[指南]: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为导向的出口公司。 2014年8月15日,它出口了一批外国服装,并宣布免税,信用和退款,但在10月,客户由于质量问题要求赔偿3000。美元。请问:应如何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处理这种补偿?免税,信贷和退款是否有必要...
关于出口退税的税收待遇的答案
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为导向的出口公司。 2014年8月15日,我们将一批服装出口到国外,并宣布免税,信用和退款。但是,在10月,客户由于质量问题要求赔偿3,000美元。请问:应如何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处理这种补偿?免税和退款是否需要恢复?
答案:当您的公司由于质量问题需要支付对方的客户赔偿时,会计和税务处理都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赔偿是针对商品本身的质量,那么对于卖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实际上等于对买方销售商品的折扣或补贴,应以折扣为基础,折扣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企业销售的产品发生销售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冲销当期销售收入。 ,但是,如果销售折扣是资产负债表后事件,则应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件”,并且其会计处理方法与销售退货相同。
已办理的税收减免,抵免,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代收资料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理由(第2项适用于本案:对于出口货物的质量,请提供有关证明书)进口商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请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的书面保证字母),并且如果在该日内无法收取外汇或无法收取外汇在出口退税(免税)申报期限的最后期限内,应按照会计制度抵销出口销售。收入,同时抵消了当前的免税,抵免和退税数据,并在退税(免税)声明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未收出口货物外汇的申报表”期限,并提供附件3中列出的相应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视为结汇,即视为呆账。未能在出口退税(免税)申报期限内申请“出口货物未收外汇申报表”。是的,视为免税。
(2)如果此补偿是对外国客户的商品质量损失,则应将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无需开具红色出口发票以抵消国外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扣除责任人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出口,则免税和退税货物不能以外汇收取,可以按照上述要求退还出口货物(免税额)(在免税期内)提交“不接受外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予以处理作为坏账,免税和退款将在当期抵消;否则,将被视为免税。
2、问:如果我们公司的出口商品未申报退税,则根据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现行政策,将其视为对国内销售征税。请问是否可以扣除2014年9月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券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自1月1日起签发。 ,201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和内陆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内由税务机关核证,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通过后的下个月的报告期内。扣除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应声明您公司在2014年9月认证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以在10月的增值税申报期间扣除进项增值税,但是由于货物是为出口而购买的,因此未扣除进项。然后,如果无法对这批出口货物进行退税处理,并视为对国内销售征税,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2年12月24日)。具体操作如下:如果最初记录在出口库存帐户中的出口货物转移到国内销售或被视为应征税为国内销售,并且已经申报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被退回和转移对于国内销售,外贸公司应在发生国内销售或商品被视为国内销售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商品的证书,以供国内销售。同时填写《内销出口货物证明书申报表》,并提供正式的电子数据及有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于退还出口货物的已缴税(未退还)证书的复印件;国内销售发票正本和复印件(会计页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税收时,应将其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应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填写进项税额。在“内销出口货物证明书”扣除证书中列出的“进项税额”,然后从“税法中不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栏中减去进项税额附表2第28条。
3、问:如果外贸公司的应税货物出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所有文件以申报退税,并且同时超过了免税申报期限,则应被视为国内销售?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财税[2012] 39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实体必须遵守有关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免税政策。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和服务,未按照规定申报免税的,它们应被视为国内销售的商品以及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 ,营业税。因此,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如果认为出口货物是在国内销售的,则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具体步骤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认证,外贸企业应将其视为内销货物。同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内销出口货物证明书”。申请时,填写《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书》,提供电子数据和特殊增值税发票(扣除单),特殊海关进口增值税纳税表,批量报关单。购买和记录销项税文件,例如帐户凭证副本。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转移到国内市场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税收时,应当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券。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附表2的第11栏中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扣除证明”填写。 “用于国内销售的出口货物转移证明”。其次,特殊增值税发票尚未通过认证或刚刚通过认证。您可以在认证后的下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附数据表的第二栏中填写进项税额,“当前证书是一致的,并在此声明扣除额”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借方“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国内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方“主营业务成本(红色字母),信用额为“应交增值税(应交进项税额)(红色字母)”。注意:外贸公司已经计提了“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红色字需要冲销。
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制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出口了一批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退回所有商品。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申报出口退税。请问:我需要申请退货(不退款)证书吗?如果是部分回报,我应该如何处理?我还能申报免税和退款吗?免征增值税的税基是什么?
答案:如果您的公司在未声明免税,抵免和退税的情况下出口货物,则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还已补偿税款(未退款)证书”。免税和退税声明。如果是部分退货,则应在“出口退货退税(未退款)证书”的“退货税额”列中填写退货出口价值的一部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货证明。对于扣除出口退货数量和退货数量的出口报关单的数量和金额,使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申报免税和信用退税,并提交“出口退货税”的副本。付款“(未退款)证书”,并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在退货时已经申报退税,则不需要此信息),出口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注: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免税)申报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第26号公告):适用于2015年5月1日(包括5月1日)之后出口的货物,但以出口日期为准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出口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和相关业务的纸质海关报关单时将被免除提供。但是,受离境港退税政策约束的货物申报是例外。
此外,关于申报免税,抵免和退税的税收计算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劳动服务》(财税[2012] 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发票(国外销售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专项发票确定的。用于购买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用于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特殊付款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货物和再出口货物除外)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依据为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未反映实际离岸价格,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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